刘玉平教授学术研究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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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玉平教授(1963-2015),山东龙口人,1985年7月毕业于上海财经大学财政学专业,同年来到中央财经大学(原中央财政金融学院)财政系任教,1999年9月晋升为教授,2005年获得博士学位,2007年成为博士生导师。历任财政系副主任、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财政学院副院长等职。主要从事《资产评估》、《国有资产管理与评估》、《企业财务管理》等课程的教学与研究工作。2015年5月9日3时,刘玉平教授不幸因病医治无效,在北京逝世,终年52岁。他的英年早逝,不仅是中国资产评估行业的重大损失,也是中国资产评估教育界的重大损失,我们永远怀念他。
在中国资产评估行业已有的20多年发展历程中,刘玉平教授是最早从事资产评估理论研究、积极推进资产评估体制建设和政策制定的资产评估学者之一。他是中国资产评估协会首批资深会员,是1996年认定的少数几位来自高等院校的首批注册资产评估师。他的社会兼职主要有:北京市海淀区第七届和第八届政协委员,北京市昌平区第三届和第四届政协委员,财政部资产评估准则委员会委员,全国人大资产评估法起草顾问小组成员,审计署高级审计师评审委员会委员,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促进工程特邀专家,中国国有资产管理学会理事,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理事,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理事,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理事,全国价格鉴证复核裁定专家委员会委员,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理事,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资产评估专业委员会委员和中小评估机构技术援助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管委会专家顾问委员会委员。他曾参与《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1996)、《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2001)、《资产评估法》(2006)等资产评估准则的制定,参与《资产评估基本准则》(2004)、《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2005)、《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2011)等相关内容的讨论。他发起并主办了第一届、第二届和第三届中国评估论坛,打造了“中国评估论坛”行业品牌,同时还为有关涉诉案件提供专业服务。
  刘玉平教授是杰出的资产评估教育工作者,是我国资产评估学科理论体系的奠基人之一。他是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常务理事,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教育培训委员会、专业技术委员会和无形资产评估委员会委员,金融评估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专业教育学术指导委员会副主任,中国人民大学资产评估专业硕士项目特聘学术顾问,厦门大学评估研究中心兼职教授,河北经贸大学兼职教授,上海财经大学资产评估硕士专业学位专家委员会专家,江西财经大学资产评估专业硕士研究生指导委员会委员,全国资产评估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长。自1985年至2015年,刘玉平教授一生秉持学者本色,致力于中国资产评估理论的研究和传播。他不仅在大专生、本科生、专业硕士、博士生等多层面上传授资产评估的理论知识,为行业推送优秀人才,还积极参与中评协和地方评协组织的资产评估后续教育培训,主编全国资产评估后续教育教材,参与北注协资产评估后续教育教材、注册资产评估师考核、考试教材和大纲的编写。他主编、参编、合著的有《国有资产评估》、《资产评估准则研究》、《股份制企业资产评估》、《无形资产评估实务》、《资产评估行业:诚信建设与风险规避》、《国有资产管理与评估》、《资产评估教程》、《不动产·机器设备·珠宝首饰·资源资产评估实务》、《知识产权价值评估能力建设研究》、《资产评估原理》、《国有资产管理》、《资产评估学》、《资产评估理论与管理》、《财务管理学》(第四版)、《<财务管理学>(第四版)学习指导书》和《专利资产评估参数确定研究》等30多本教材和书籍。在《中国资产评估》、《国有资产管理》等杂志上发表近百篇专业论文。参与支持《资产评估专业术语研究》、《资产评估报告规范》、《资产评估行业发展与管理研究》、《公共支出效果评价体系研究》、《中国经济增长波动与政策选择》、《资产评估机构竞争力评价研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多项课题研究。
  刘玉平教授的学术研究多数与中国资产评估行业的发展路径紧密相关,基于公开数据信息,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梳理了刘玉平教授的“资产评估学术贡献”。
  一、资产评估与国有资产管理主要学术成果:《试论固定资产的价值补偿》(1990)、《国有资产管理若干问题的思考》(1996)、《试论资产评估的几个问题》(1996)等。
  主要学术观点:1.国有资产管理需要资产评估。“为了有利于固定资产价值的补偿,必须改革折旧基金的计提依据,由过去以固定资产原值改为以固定资产现值为依据”。资产评估是对资产某一时点的价值进行估算的过程,在对固定资产存量全面清查的基础上实行资产评估,不仅可以解决由于物价指数变动所造成的国有资产使用价值和价值的不一致问题,还可以解释资产价值的内涵,使资产的货币形式与其实
物形态相符。
  2.国有资产价值管理需要资产评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有效办法是改革国有资产实物管理而实行国有资产的价值管理,管理的内容和目的是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资产的保值增值主要取决于国有资产运营效果和国有资产收益分配两方面。作为资产价值的量化手段,通过资产评估可以发现国有资产运动过程中是否存在流失问题,并量化其额度,从而维护动态交易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实现。
  3.资产评估是资产管理的重要环节,但不是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手段。“并不是说,只有评估,其资产就肯定升值”。通常我们所讲资产评估可以促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是指通过资产评估以科学确定其价值量,从而保证资产价值不流失,并以此为依据取得相应份额的收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与资产评估中的增值额、增值率具有不同的涵义,后者仅指为了说明评估结果,将评估价值与被评估资产净值进行比较,计算得出的资产价值增减额和增减率。
  二、资产评估基础理论主要学术成果:《资产评估若干问题的思考》(1994)、《试论资产评估的几个问题》(1996)、《对资产评估价值的探讨》(1996)、《资产评估中成新率问题的思考》(1996)、《工业产权价值评估方法的选择与应用》(1997)、《对上市企业资产评估若干问题的认识》(1999)、《关于资产评估价值类型的思考》(2002)、《再论价值类型》(2003)、《收益法应用中收益额的选择及其预测》(2004)等。
  作为最早参与中国资产评估行业建设的学者,针对中国资产评估实践初期存在的一些模糊认识,刘玉平教授先后发表论文阐述自己的观点,解析相关概念,有关结论也是今日中国资产评估基本理论和实践的基础。
  主要学术观点:1.资产评估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资产评估是指一切对于资产估价的行为,包括企业内部为补偿和会计报告而进行的评估。狭义的资产评估,是在发生产权变动、资产流动和企业重组等特定行为下对资产进行的评定估算。我们所说的资产评估,通常指的是后者”。作为一项技术性工作,资产评估应根据评估的特定目的,以及各类资产的物理性能选择合适的评估方法,以确定其评估值。对于资产评估的理解,应把握时点问题和评估价值问题。
  2.作为资产评估对象的资产与国有资产“不是同一性质的概念”。从会计学角度来说,资产“是指企业中各种形态的资产,是企业资产负债表中左方所反映的全部资产内容”,而国有资产“是权益类项”。所以,“研究资产评估问题,可以从资产评估对象——资产和资产评估结果两方面进行”。
  3.资产评估价值是独立的经济范畴。资产评估价值即资产评估结果,“是指在某一时期内为获得该资产以取得未来收益或好处的权利所支付的货币总额”。它既不同于马克思《资本论》中所称的价值,也不同于会计记录的价值,是对一种资产价值的估计,而不是确凿的价格,具有“时效性”、“目的性”、“意见性”和“估计性”的特点。“资产评估价值理论是资产评估最基础的理论之一”,它对资产评估标准的选择、对资产评估方法的运用,以及适宜资产评估工作的行业操作规范的研究和制订,都具有指导意义。因此,对资产评估的研究和深化,必须从资产评估价值理论开始。
  4.资产评估的价值类型具有非单一性。“任何一项资产评估结果,应该都是其质和量的统一。所谓质,即其价值类型”。资产的价值类型反映的是某项资产在特定条件下的价值内涵,“而非资产本身的客观价值和内在价值”。认为《国际评估准则》中所提的“非市场价值”并不是某一种价值类型,充其量不过是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类型的简称,应予摈弃。建议采用“典型市场价值”和“非典型市场价值”的概念,后者包括在用价值、投资价值、持续经营价值、清算价格和保险价值等。由于资产的有用性存在多种表现形式,“评估师并非一定要评估市场价值”,“价值类型和定义需要与特定的资产评估业务相适应”,“即使在典型市场价值条件充足的情况下,也应该根据评估目的和预期用途选择评估非典型市场价值”。
  5.资产评估方法受制于评估目的。资产评估方法是确定资产评估价值的技术手段,资产的有用性是资产评估方法共有的理论基础。资产评估方法的选择,受制于资产评估的特定目的、价值类型和市场条件。对于同一项资产而言,在各项条件均具备,相同评估目的决定的评估方法可以替代的情况下,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取得的结果具有趋同性。需要明确的是,“成本加和法不是重置成本法,它只是单项资产评估汇总过程的简称”。
  6.资产评估方法运用的难点在于所涉及参数的正确选择和计量。如成本法中的成新率,收益法中的收益额、折现率等。
  (1)成新率的计算应采取“质”与“量”相结合的方法。从质的规定性上看,成新率应该是综合考虑资产各项损耗的结果,在具体操作中应与资产的功能损耗、重置成本和经济性损耗的确定结合起来,区别不同情况,采取灵活的处理方式。在量的确定上不宜直接按照会计上的折旧年限作为估算成新率的使用年限,而应根据实地勘察确定。经过评估师分析、比较、判断后的实际年限若与折旧年限完全相同,纯属偶然性。
  (2)收益额的涵义和表现形式具有多样性。收益额有经济收益和会计收益之分。前者力图计量实际收益,缺乏可操作性;后者计量的则是“观念收益”,一定程度上偏离了“真实收益”。倡导在运用收益法进行评估时,应对会计收益进行审视、分析,甚至进行必要的调整,使收益额更能真实、可靠地反映被评估资产的客观绩效。收益额有净利润、现金流量和经济增加值等多种表现形式。评估师的重要工作在于分析已有数据信息的成因,甚至进行必要的调整,使收益额“更能真实、可靠地反映被评估资产的客观绩效”,在此基础上再进行收益额的合理选择和预测。
  (3)折现率与利率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折现率是管理的报酬,本质上是一种特定条件下的收益率,“与资产的使用者、使用条件和使用用途、使用效果密切关联”。利率是资金的报酬,只表示资金应得的收益能力,可以获得一个统一的经验数据,与资金的使用者、使用条件、使用用途没有直接关系。评估项目不同,所采用的折现率不同,折现率的高低必然受到收益率的制约。
  三、资产评估行业建设作为中国资产评估体系建设和政策制定的主要参与人之一,刘玉平教授始终站在行业发展的前沿,以学者的责任和使命感影响着行业管理及有关准则的制定。
  主要学术成果:《试论资产评估的几个问题》(1996)、《制定中国资产评估标准若干问题的思考》(1997)、《资产评估业:市场经济中不可缺的中介行业——中国评估论坛第一届理论研讨会综述》(2001)、《我国资产评估行业管理问题研究》(2001)、《试论我国资产评估行业的统一管理》(2001)、《制定资产评估准则促进资产评估业发展》(2002)、《制定<中国资产评估准则>若干问题的探讨》(2002)、《<无形资产评估准则>制定中若干问题研究》(2002)、《资产评估报告是评估准则制订中的重要内容》(2002)、《改革资产评估立项确认制度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发展》、(2002)、《资产评估报告内容规范的探讨》(2002)、《新会计准则实施对我国资产评估行业的影响》(2006)、《研究和制定资产评估报告准则若干问题的思考》(2007)、《资产评估立法中若干问题的思考》(2007)、《依法规范质量基础提升专业水平》(2015)、《全面推进脱钩改制提高中介执业水平》(2000)、《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风险规避的探讨》、(2004)《强化内控制度建设推进评估机构做优做强做大》(2010)等。
  主要学术观点:1.资产评估业是一个独立的、市场经济中不可或缺的中介行业。“资产评估在理论基础、前提条件、业务目的和执行操作者等方面有着独特的属性,不能将资产评估业务等同于会计计价和审计业务”。因此,“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在设计新的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平台管理机制’时,应将资产评估作为一个独立的‘平台’,与注册会计师、律师‘平台’具有平等的地位”。
  2.必须加强资产评估行业的统一管理,改革资产评估行业现有的管理模式,使资产评估的存在和发展与市场经济发展同步。
  (1)在管理内容上,资产评估行业不能只局限于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应实行社会性行业管理,管理一切资产评估的行为”。即“国有资产评估、非国有资产评估、土地评估、房地产评估等,均应纳入统一管理的范围,这是一项战略选择”。
  (2)在管理方法上,主张“政府监管下的行业自律管理模式是资产评估管理较为理想的模式”。提出顺应中国多种所有制经济发展的客观趋势,按照国际惯例实行资产评估业的分类管理,将资产评估业务按性质分为政府评估和市场评估两类,将价格鉴证业务确认为政府行为,“确立政府评估的独立地位”,这样“更有利于消除评估业管理中政府干预现象”。
  (3)在管理内容和管理方法上,“应由项目管理转变为重点对评估机构和人员管理”。
  (4)资产评估行业统一管理的实现路径,应从两个方面进行。一是加快全行业资产评估准则的制定,二是实现全行业评估机构的脱钩改制。
  3.资产评估准则是实现资产评估行业统一管理的关键。其规范范围、规范内容、制定目标、制定原则及制定方法关乎资产评估准则体系的建设和资产评估行业自律体系的形成。
  (1)资产评估准则是实行行业自律性管理、规范资产评估业务行为的文件,而“并非政府实行行政管理的文本”,“无论资产的性质和类别如何,只要涉及资产评估行为,均应纳入资产评估准则统一规范的范围”。
  (2)资产评估准则应包括业务准则和职业道德
准则等方面的内容。资产评估准则制定的目标应有利于资产评估的行业管理,有利于资产评估业务规范化,有利于资产评估工作效率的提高,有利于资产评估结果的科学性、准确性,有利于有序资产评估市场的形成和与国际惯例接轨。
  (3)资产评估准则制定的原则“应具有超前性和预测性,保持其连续性,不应被一时一事所左右”。由于中国资产评估具有其自身的特点(市场、法律、管理体制等),为了保持连续性和便于明确各类资产评估的特殊性,标准(准则)的制定仍应按各种类型的资产制定,“在制定过程中每一种类型的具体评估标准在内容、格式上应具有统一性”,资产的种类则根据其特征、独立存在性确定。资产评估准则不能代替法律,资产评估准则的制定“应依法进行”,“其内容不得与现行法律相抵触”。
  (4)资产评估准则制定的方法应基于资产评估理论的深入研究,“通过对基本概念和理论的理解和诠释,进一步把握资产评估的规律和特点,形成指导资产评估实践的理论基础”。
  (5)资产评估准则的整体框架体系一旦建立,“不能随意变动,理论基础不得动摇”,但可以进行“某些项目、内容上的修改和补充”。在基本准则、具体准则设计的总体框架下,具体准则根据资产的特征和独立存在性确定具有合理性,按照资产评估的程序排列各类资产评估具体准则的内容是理想的选择。
  (6)流动资产评估符合我国资产管理整体性要求。对于流动资产评估提出不单独作为评估对象和不制定独立的具体准则两种方案。强调无论是否将流动资产作为评估对象,在企业整体评估时,都必须考虑流动资产的状况。
  (7)对资产评估报告的规范,是资产评估工作程序之一,重新规范资产评估报告是资产评估准则制定中必须重视的内容。提出“资产评估报告重在规范内容,而非格式”,可以借鉴会计准则制定中的经验制定、定位资产评估报告准则。在原则导向和规则导向的准则制定模式中,遵从目标导向,选择原则导向的模式。明确“资产评估委托方与资产评估报告使用者是两个相近但不同的概念”,资产评估报告类型(完整、简明和限制性)的选择应“由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者决定”。评估师编制评估报告、评估机构出具报告,都必须符合资产评估准则的要求。
  (8)资产评估立法是行业发展的需要。90年代初期颁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以规范国有资产评估与管理为主,已不能适应新时期中国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亟待新的行业基本法出台。2005年12月16日,资产评估法被正式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补充立法计划,随即进入修改完善酝酿中。2007年刘玉平教授发表论文,就立法的意义、立法过程中引起争议的法规名称及调节范围、“应当评估的行为”、评估机构的组织形式、评估准则的规范等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和释义。在2015年3月6日的《中国会计》报上还做了专题访谈,阐述评估立法的缘由和评估立法出台的重要意义。
  4.资产评估机构是资产评估主体,客观、独立、公正是其本质要求,其中独立性是客观、公正性的前提,资产评估机构建设应围绕其本质要求进行。
  (1)只有脱钩改制才能够恢复中介机构的本质,还其本来面目。深化资产评估机构的建设与发展,对脱钩改制后的中介机构,进行“相同或相近的资格合并,实行跨行业、跨地区的合作、合并,杜绝按照部门的管理原因而不是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来设立相应的执业资格”。
  (2)专营化是资产评估机构的发展方向。认为规模化经营的目标在于规模经济,但衡量事务所规模大小的关键在于客户和业务量的多少,而不完全在于人数的多少。
  (3)资产评估机构也符合企业性质,必须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建议在评估立法中应规定,评估机构可以采用普通合伙制、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制等组织形式。评估机构应建立、健全与其组织形式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以相关法律制度的贯彻实施为依据、结合资产评估机构目标,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基础上,进行资产评估机构的治理控制、管理控制、业务质量控制及文化建设等方面的内容设计。
  四、资产评估实务资产评估实务研究是资产评估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对实践具有指导性作用。刘玉平教授针对企业价值评估和无形资产评估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先后发文阐述自己的观点。
  1.企业价值评估方面的主要学术成果:《浅议国有资本运营主体的构建》(1998)、《对上市企业资产评估若干问题的认识》(1999)、《上市公司资产评估的几个问题》(2000)、《企业价值评估若干问题探讨》(2006)、《企业价值评估需要研究的几个问题》(2006)、《国有资本重组中的企业价值评估研究》(2011)、《企业价值评估收益法中营运资金预测的改进》(2014)等。(下转第三版)